建議采用一般的通說。公司章程中,既有對公司股東的約定,也有對公司董事及本身運營的規定。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兼具合同和自治規則性質。這種學說指出,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出資方式、出資額等內容的條款屬于合同性部分,而其他一些條款則具有明顯的自治規則性質。盡管這種學說具有某些中庸妥協的嫌疑,但確實具有很強的實踐價值。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所謂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常被稱作“ 公司的憲法”。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構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

某建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等擔保合同糾紛案(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09] 高民終字第1730號)
案件適用要點 :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對世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決議的書面載體,它的公開行為不構成第三人應當知道的證據。強加給第三人對公司章程的審查義務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第三人對公司章程不負有審查義務。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無須舉證自己善意;如果公司主張第三人惡意,應對此負舉證責任。因此,不能僅憑公司章程的記載和備案就認定第三人應當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進而斷定第三人惡意。
安徽新華電腦學校專業職業規劃師為你提供更多幫助【在線咨詢】